武漢大學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2025年修訂)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相關法律和教育部有關規定,為更好地貫徹教育部“依法治招”的要求,深入實施高校招生“陽光工程”,規范學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以下簡稱“招生工作”),保證招生工作的順利進行,特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名稱為武漢大學,主管部門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是公辦、全日制綜合性大學,具有學士、碩士、博士學位授予權,并設有博士后科研流動站。對在規定的年限內達到所在專業畢業要求的本科畢業生,頒發武漢大學普通本科學歷證書;符合學校學位授予有關規定的,頒發相應學位證書。
第三條 學校招生工作堅持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德智體美勞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其職責
第四條 學校成立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領導小組、普通本科招生委員會,并設立招生辦公室。
第五條 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領導小組是學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領導及決策機構,全面領導學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研究、制訂普通本科招生政策、招生計劃及錄取規則等,對本科招生重大事項做出決策。
第六條 普通本科招生委員會是學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決策咨詢、民主管理和監督機構,負責研究、審議招生政策和制度,監督學校本科招生工作。
第七條 招生辦公室負責學校本科招生工作的組織實施。
第八條 學校在國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規模內,按照“優化生源結構,促進區域均衡”的原則,根據教育部有關文件精神和學校辦學條件,結合近年分省(自治區、直轄市,下同)分專業招生計劃編制及使用情況,統籌考慮各省普通高中畢業生人數及各省考生占全國報名總量的比例、優質教育資源享有情況、生源質量和城鄉、區域協調發展等因素,科學、合理地編制招生計劃。
第九條 在國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規模內,學校預留少量計劃,用于調節各省統考上線考生生源不平衡的問題;預留計劃不超過本校本科招生計劃總數的1%。
第十條 實行順序志愿批次的提檔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計劃的120%以內。實行平行志愿批次的提檔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計劃的105%以內。根據各省平行志愿模擬投檔情況,我校分省增加計劃原則上不超過原計劃的5%,增量計劃中因考生不服從調劑等原因造成計劃無法完成時,增量計劃收回。
第十一條 在平行志愿批次,按我校提檔比例要求投檔至我校的考生,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體檢合格、服從專業調劑且無不誠信記錄的情況下,均不退檔。
第十二條 在非平行志愿批次,當我校第一志愿有效考生生源不足時,學校接收非第一志愿報考考生,但提檔人數不超過我校在該省剩余招生計劃數,且只能錄取在該批次該類型該省尚有空額的專業。
第十三條 我校認可教育部規定的全國性政策加分,不做分省計劃的特殊類型考生除外;同一考生如有多項政策加分,只采用最高一項加分,加分最高不超過20分。
第十四條 錄取時,遵循分數優先的原則,專業之間不設級差分。若考生分數相同,按各省確定的同分排序規則進行錄取;無同分排序規則的,依次按照投檔成績、高考總分(不含政策加分)、語文、數學、外語成績從高到低排序進行錄取。考生所填報的專業志愿都無法滿足時,若服從專業調劑,則調劑到未錄滿的專業;若不服從專業調劑的,作退檔處理。
第十五條 提前批思政類、戲劇影視文學、護理學、公共衛生與預防醫學類、中外合作辦學等專業(下稱單列專業)只錄取明確填報該專業志愿的考生,投檔模式以有關省級招生考試機構公布的為準,考生高考成績須不低于考生所在省份的一本線或特殊類型控制線。
第十六條 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業類別只錄取明確填報該志愿的應屆生,且考生的高考成績須不低于所在省份的一本線或特殊類型控制線,當學校投檔線(不含單列專業)上生源不足時,最多可降低40分擇優錄取。
第十七條 內地班、民族班招生辦法按教育部及各省級招生主管部門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保送生、藝術類、高水平運動隊、強基計劃、農村學生“自強計劃”、港澳臺僑招生辦法按教育部、聯招辦有關規定及本校相應招生簡章執行。
第十九條 我校各專業不限考生的應試外語語種,但學生進校后均須以英語作為第一外語并達到相應水平(小語種專業除外)。外國語言文學類專業除省級招生考試機構另有規定外,口語不做要求。
第二十條 對考生身體健康狀況的要求,參考教育部、原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制定并下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其中,患有嚴重心臟病等《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第一條的六種情況者學校不予錄取;色弱、色盲不予錄取到藥學、醫學類各專業,不予分流到考古學、預防醫學專業。
第二十一條 考生在參加高等學校招生考試過程中有嚴重不誠信行為或高考電子檔案中有不誠信記錄的,我校不予錄取。
第五章 新生入學及其他
第二十二條 根據國家規定,學生入學須交納學費、住宿費等費用,具體標準和辦法按湖北省物價部門的批復執行,詳見武漢大學信息公開網,其中,建筑學(中外合作辦學)學費為72000元/人年。家庭經濟特別困難的新生,可持鄉(鎮)以上人民政府證明向學校學生工作部申請辦理學費緩交手續;還可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申請國家助學貸款。
第二十三條 新生戶口遷移遵循自愿原則。
第二十四條 按國家有關規定,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業生入學前須辦理有關手續,否則取消入學資格。
第二十五條 學校將在新生入學報到時、入學后對其進行全面復查。若發現有弄虛作假等違紀、作弊或其他不誠信行為者,一經認定,學校將依照國家、學校相關規定,根據查實時間取消其錄取資格、入學資格等,已取得學籍者將取消學籍,并報生源省級招生考試機構。
第二十六條 藝考類學生、強基計劃學生、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業學生、外語類保送生不得轉入其他專業學習。單列專業學生高考成績低于同省、同科類、普通類專業錄取最低分者,不得轉入其他專業學習。高水平運動隊學生招生入學專業,除因學生身體原因不能適應專業學習外不得變更。
第二十七條 考生、考試工作人員、社會其他人員在我校組織的普通本科招生考試(考核)中的各種違規行為的處理,將依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辦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學校實行招生信息公開,通過武漢大學本科招生網、武漢大學主頁等途徑發布招生有關信息、公示選拔及錄取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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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大學本科招生網:https://aoff.whu.edu.cn
第二十九條 本章程及未盡事宜由學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領導小組或其授權單位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章程自印發之日起生效。學校原有的關于招生工作的文件、規定、簡章與本章程相沖突時,以本章程為準。